跪求金融法律达人解惑!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5:25:52
我是一名信用社员工,我有一个朋友在我所在的信用社借了一笔款,当时是作为朋友帮他忙,他户籍不是在我所在信用社管辖(跨地区),然尔现在他因犯罪被抓了起来,但贷款未到期,我能不能用法律程序给予起诉。还有有什么法律法规能给参考。我现在头痛死了。跪求法律达人给予解惑。(有一年利息未结)
他现在没有可能出来,而且有可能是死刑,不是死刑也是终生监禁,我现在不采取点行动我怕将来我追不到这个钱,而且有可能工作也不保。求达人们给点切实一点的方案。

你不能才取任何法律手段去讨债,因为你朋友只跟你所在的信用社发生借贷关系。
对于已发生的利息和本金以及违约金等,只能是以信用社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
只要对方有财产执行就没问题。就算对方要执行罚金,也应优先偿还你们的债务的。

他户籍不是在我所在信用社管辖(跨地区)
我不知道相关法律或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有规定这种情况不得借贷,那将根据违反法律硬性规定而无效话,那对于这个损失信用社会要求你承担全部责任并可以任意开除你。

既然是朋友 怎么能过河拆桥 见事不好拔腿就跑

贷款没倒就起诉 凭什么啊 你面壁思过去吧

你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之违法发放贷款罪。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对有关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如要求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放贷款;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并对担保的可靠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等等。如果贷款人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不认真调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资信情况,随意评估有失水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等,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行为在量的方面一个重要的限制。如果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或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亦不可能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如果他的借款转移了用途,可以信用社的名誉向本地法院